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0303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04日 主题分类: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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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南翔翔江公路1235号“6·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6510时许,位于嘉定区南翔翔江公路1235号的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场地上,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20〕24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委、总工会、南翔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并分析死亡原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个人情况

1.上海芳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J0R368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3265号18幢7层,法定代表人:金强,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0203日,营业期限:20210203日至20510202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等。

2.蒲国川,男,汉族,54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中心乡雍家店村1组12号,个人承接货运业务。

3.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53821137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嘉定区南翔镇裕南村,法定代表人:周军,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0821日,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装卸搬运等。

承发包情况

鑫溧公司为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合作供应商,为其安拆和维护保养通用门式起重机,双方签订有《设备租赁及安拆运合同》。2024年,隧道公司1台通用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交托鑫溧公司进行维护保养。

2025年5月,隧道公司通知鑫溧公司将上述已完成维护保养的起重机运送至隧道公司位于闵行区的工地6月3日鑫溧公司经理周振(法定代表人周军的哥哥)找到长期承接鑫溧公司货物运输的蒲国川,将该起重机的运输业务交与蒲国川,双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仅口头约定运输费为每台挂车1600元。

因运输该起重机所有组件共需要4辆重型半挂车(以下简称挂车”),蒲国川自己仅有1辆挂车,在接下该运输业务后,蒲国川找到芳强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强,双方口头约定以每车1200元的价格让金强派遣2挂车后又通过朋友另找来1辆挂车,于6月5日至鑫溧公司装运起重机,蒲国川与金强未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芳强公司主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持有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沪交运管许可奉字310120253329),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法定代表人金强负责。芳强公司提供了简单的《大型运输物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型物件运输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鑫溧公司主要从事起重机械的安拆、维护保养业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法定代表人周军与其弟弟周振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由周振负责,鑫溧公司提供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但未制订针对业务发包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65上午三辆挂车分别来到鑫溧公司(其中1辆为金强安排的驾驶员焦怀清驾驶的挂车、1辆为蒲国川自己驾驶的挂车、1辆为蒲国川另通过朋友找来的挂车鑫溧公司的苏金生、郑高峰、胡家刚、夏守兵开始将起重机组件进行吊运装车,9时许蒲国川另通过朋友找来的挂车装好后,苏金生等人开始对焦怀清驾驶的挂车进行吊装。(见图一)

10时许,在将起重机的2根大梁吊装到焦怀清的挂车上后,郑高峰准备爬到大梁上查看梁上是否能放置起重机小组件,郑高峰从放置在挂车东侧的大梁梁头(最南侧)往上爬,在上半身攀爬过挂车上的大梁顶部时,看见焦怀清身上挂了一根铁链,从挂车东侧通过大梁梁身上的铁爬梯往大梁上攀爬,在焦怀清攀爬至大梁顶部时,其右手抓住梁顶上放置的一根起重机翻身勾连接杆(以下简称连接杆”)欲借力继续爬到梁顶,此时连接杆失稳向东侧翻,焦怀清与连接杆先后坠落地面,焦怀清先于连接杆坠地,随后落下的连接杆砸中焦怀清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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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蒲国川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5分钟后“120”救护人员到场,“120”救护人员将焦怀清送至南翔医院抢救,焦怀清经南翔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焦怀清男,38岁,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系芳强公司挂车驾驶员,未与芳强公司签订用工合同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截止目前,鑫溧公司垫付赔偿焦怀清家属人民币80万元,芳强公司及蒲国川均未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四、鉴定、调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一)鉴定情况

1.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焦怀清遗体尸表检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5]病鉴字第264号)鉴定意见焦怀清符合背部遭钝性物体砸击致胸部损伤死亡”。

2.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焦怀清死亡原因为背部遭钝性物体砸击致胸部损伤”。

)事故现场情况

1.鑫溧公司场地上停有一辆号牌为沪ET2952(沪Q5672超)的挂车,车头朝南,车上装有起重机的2根大梁。(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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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车上东侧大梁上堆放有连接杆、栏杆,西侧大梁上堆放有板钩、栏杆、长板钩、工字钢等起重机配件。(见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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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故现场地面留有1根连接杆、1根铁链、1个安全帽、1个塑料桶(塑料桶内放有1根铁链)。挂车上的大梁梁身东侧有铁爬梯。(见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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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面上的连接杆一头呈钩状,杆长230厘米、杆身15*20厘米、钩状15*40厘米,重约200斤。(见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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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调查情况

1.事故现场西侧位置鑫溧公司安装有一个运行的监控视频,鑫溧公司称该监控未开启保存功能,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鑫溧公司监控录像储存卡进行技术鉴定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5]数鉴字第312号)鉴定意见为:“未检见删除记录”。

2.通过查验事故现场挂车上方行车的位置及吊具、事故现场痕迹,排除事故发生时现场在进行吊装作业而引发事故的可能性。

3.通过询问鑫溧公司员工苏金生等人,事故现场地面的连接杆及挂车上东侧大梁上方的连接杆,于2025年3月维护保养完成后,一直放置于大梁上方2根连接杆并排放置,靠近大梁东侧边缘的连接杆钩状竖起放置,西侧连接杆钩状平躺放置6月5日,苏金生等人将大梁连同放在大梁上的连接杆一起吊运至事发挂车上,将直接放置在大梁上进行运输。

4.通过询问芳强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强,日常在挂车完成装货后,需要使用挂车自备的铁链对货物进行固定,该项工作由挂车驾驶员负责,铁链日常放置在挂车一侧的工具箱内,经金强现场指认,事故现场地面的铁链为事发挂车上自备的用于固定货物的铁链。

5.通过问蒲国川,其日常均以个人身份承接货运业务,自有一辆重型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号牌为皖SB9058挂在蒙城县广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悬挂临时号牌,挂在盐城市友跃程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与鑫溧公司的运输费用一年结算一次,最近一次的结算时间是2025年1月27日,其通过无锡市派达物流有限公司代开了发票。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焦怀清安全意识缺乏作业过程中未预估到潜在的危险,在攀爬大梁铁爬梯上挂车打算使用挂车自备的铁链对挂车上的货物进行固定时,手抓到放置在大梁顶部的连接杆意图借力,导致连接杆失稳向东侧翻,焦怀清与连接杆先后坠落地面,后落下的连接杆砸中焦怀清背部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芳强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且未严格落实,焦怀清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缺失,致使焦怀清安全意识缺乏未预估到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鑫溧公司未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发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起重机的运输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蒲国川,运输发包过程安全管理缺失,致使承接运输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蒲国川以个人身份承接货运业务,自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自身无力承接全部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又将部分运输业务转包,致使装运过程安全责任未得到落实、装货过程安全管理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1)焦怀清,安全意识缺乏,未预估到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在攀爬大梁铁爬梯上挂车打算使用挂车自备的铁链对挂车上的货物进行固定时,手抓到放置在大梁顶部的连接杆意图借力,导致连接杆失稳向东侧翻,落下的连接杆砸中其背部导致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焦怀清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人员

2)金强,芳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焦怀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致使焦怀清安全意识缺乏未预估到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3)周军鑫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制定发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审核承接本公司重机运输业务的蒲国川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未签订运输业务发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的运输业务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分别金强、周军给予行政处罚

4)蒲国川,以个人身份承接货运业务,自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自身无力承接全部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又将部分运输业务转包,致使装运过程安全责任未得到落实、装货过程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蒲国川为个人,对其在事故过程中存在的责任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区交通委按照行业监管职责依法进行处置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芳强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且未严格落实,焦怀清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缺失,致使焦怀清安全意识缺乏未预估到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及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鑫溧公司未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发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起重机的运输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蒲国川,运输发包过程安全管理缺失,致使承接运输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芳强公司鑫溧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芳强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根据生产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要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鑫溧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发包项目安全管理,不得将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督促承包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针对此次事故对本单位全体人员组织开展专题安全警示教育,特别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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