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嘉定区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和下达本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信息委)、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农委、区卫计委、区国资委、公安嘉定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广局、区水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区绿容局、区旅游局、区气象局、区规土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房管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法制办、区编办、区民防办、区综治办、区应急办、区联勤网格化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嘉定供电公司组成。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的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区委和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对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部门对其依法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权的行业、领域,以及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和市、区政府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参加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将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八)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九)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系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十)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制定监控和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
(十一)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区应急管理局
1.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及监督检查计划和考核标准;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科技规划工作。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成果推广;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6.负责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7.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8.组织指导全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重大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调查、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
9.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0.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发生后,及时将涉及问责的领导干部名单、问题情形、影响期限书面函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涉及党外领导干部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函告同级党委统战部门。
二、区委有关部门
(二)区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2.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3.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并指导组织实施,提高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履行本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能力。
(三)区委宣传部
1.协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并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2.协调、指导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指导督促有关新闻单位落实公益宣传内容,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素质。
3.支持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
4.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区编办
1.负责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2.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3.配合区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政府有关部门
(五)区发改委
1.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2.配合区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和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将有关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六)区经委
1.指导工业、相关生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储存)的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支持工业、商贸业安全技术改造重大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4.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将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纳入区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
7.配合、协调电力调度与应急管理,参加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处理。
(七)区教育局
1.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但技工学校、职业培训院校除外)、教育系统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监督、协调学校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外旅游活动及防溺水等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3.负责全区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4.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5.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划并研究。
6.负责统筹推进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培养化工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八)区科委(信息委)
1.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信息产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
2.协助区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化和信息系统的项目管理,提供电子政务平台和网络技术支持。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的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九)公安嘉定分局
1.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管;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流向;组织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4.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负责悬挂农机号牌的机动车辆路面监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7.负责违法违规“低慢小”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依职责分工对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进行打击查处。
8.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区绿容局
1.负责绿化、林业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包括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游客安全游园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市容、环卫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景观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区民政局
1.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殡葬、彩票销售站点的安全管理。
3.负责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安全管理。
4.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区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十三)区财政局
1.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和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2.负责在区级政府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监督经费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十四)区人社局
1.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监督指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职业健康所涉及的劳动用工监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5.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6.依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十五)区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及污染环境防治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负责监督有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依法对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六)区房管局
1.负责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区房屋拆除、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施工的安全监管。
(十七)区建管委(交通委)
1.依法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监督、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制订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指导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地下管线(燃气)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燃气)综合管理。
3.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业资质准入管理,监督、指导各地建筑业资质工作。
4.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5.监督、指导全区城市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6.指导全区公路、水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公路、水运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7.负责全区公路和水运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负责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风险评估,承担公路、水运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使用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
8.负责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监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负责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管。
9.负责对行业范围内负有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养护职责的营运养护单位的监督管理。
10.依职责分工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依法定职责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运运输的许可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查处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11.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指导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依职权查处营运船舶超越核定经营范围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营运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12.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3.负责主管全区城镇燃气管道 (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14.指导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区水务局
1.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供水、排水和水利设施运行安全和服务保障。
2.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
3.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九)区农委
1.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区文广局
1.负责督促检查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订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工作。
4.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督促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指导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社会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指导、督促全区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职责。
6.组织制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一)区卫计委
1.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监督,职业病防治宣教。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重点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人群的检测与风险评估。
2.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二)区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区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指导督促区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区属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纳入企业及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内容。
3.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区属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区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辨别与监控、隐患整改、事故预防等措施。
4.督促区属企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督促区属企业加强统筹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6.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资系统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二十三)区市场监管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检查。
4.负责对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除外)。
6.负责相关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管。
7.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8.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二十四)区体育局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依法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组织制定体育运动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加对高危险性运动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五)区旅游局
1.依法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全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依法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区法制办
1.监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
2.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3.核发全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区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七)区民防办
1.负责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监督工作。
2.参与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化学侦检、评估工作。
(二十八)区气象局
1.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保障服务。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管职责,负责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对气象部门承担防雷行政许可的工程和场所组织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开展相应的防雷设施安全检查。
3.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企业、场所等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管。牵头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区规土局
1.依法将常规的市政管线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并核发规划许可,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特殊管道的规划及项目审批工作。
2.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审核把关,在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为涉及危化品的项目前提下,根据经审批的规划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意见办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仓储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管工作。
4.配合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采中有关管理职责。
(三十)区统计局
1.把全区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统计范围。
2.为全区安全生产统计提供数据支持。
(三十一)区应急办
承担全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区综治办
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指导处置安全生产引发的群体事件、突发事件。
(三十三)区联勤网格化中心
依托联勤网格化管理机制,及时发现涉及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相关问题,指挥协调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处置,并对响应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四)区行政服务中心
1.负责所管辖的办公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消除大厅内外火灾隐患;加强消防预警机制,提高对火险、火情的防范处理和疏散自救能力。
2.负责所管辖的办公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检查和防范宣传工作,并编制重大事故状况下的应急救援和相应预案。
(三十五)区土地储备中心
1.负责与属地街镇签订征收项目拆除工程授权书。
2.督促属地街镇办理相关拆除工程手续并向区房管局办理开工备案、报监。
3.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行业安全监管和考核。
4.按区政府职能部门分工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六)嘉定供电公司
1.负责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直管范围内的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四、群团机关
(三十七)区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
4.依法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十八)团区委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区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青年志愿者工作。
五、镇街道
1.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落实各街镇安委会工作职责,从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监管职能界面、加强机制建设、增强政府监管效能等方面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把安全生产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3.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充实基层一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和规范化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4.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安全风险管控,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街镇安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七条 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机构、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在“三定”方案中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如有调整,以区政府正式文件和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日区政府发布的《嘉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嘉府发〔201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