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4306000-2023-022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年09月28日 | 文 号: | 嘉应急行规[2023]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指挥中心: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区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是指区应急管理局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报告或举报事项(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报告人或举报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意愿,给予奖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举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进行报告或举报,经核实,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其他经认定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是指按照国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被注销或者吊销、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挂靠资质和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机构从业人员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海市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50”、嘉定区安全生产举报热线(5953600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隐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等;隐名举报可以提供可准确辨识本人身份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应急管理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和奖励。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事项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二)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本部门直接受理的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事项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结果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或其他相关人员;
(三)举报人系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谁受理、谁奖励”和“同一事项、一次奖励”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以单位或者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者组织;
(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核查部分属实的,只奖励核查结果与举报事项一致部分;
第十四条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对象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计算: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的奖励,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前款有关规定。
(四)举报事故隐患的奖励,根据隐患危害程度、举报核查情况等视情况给予600—3000元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前款规定基础上上浮20%。
同一举报事项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款的,实行就高处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事项处理完毕(收到具体承办科室(大队)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举报奖励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部门)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含开户行信息)、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相关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供;
(二)举报奖励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制作《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初核及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举报奖励款项汇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举报人提供材料后(以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发放(不计算银行汇款处理时间);
(四)《奖励审批表》原件、举报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应归入财务发放凭证;
(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十六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作举报人主动放弃奖励:
(一)通知举报人后,举报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奖励的;
(二)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成之日起60日内始终无法联系举报人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超过60日未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四)举报人申请奖励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情况,做好奖励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原始记录、举报事项处理办结报告、处罚决定书、奖励告知情况材料、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 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举报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本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街镇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相关细则,将举报奖励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编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嘉应急举奖字〔202 〕 | 号 | ||||||||
举报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举报时间 | ||||||||
工作单位 | |||||||||
账户信息 | 开户行 | ||||||||
账号 | |||||||||
举报或 建议情况 | 类别 | 处理单号 | |||||||
内容概要 | |||||||||
处理结果 | |||||||||
认定情况 | |||||||||
举报奖励部门意见 |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建议: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 | ||||||||
经办人: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 日期: | 年 月 日 | |||||||
财务部门审核 | 审核人: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审批 意见 | 审批人: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举报(建议)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工作单位信息复印件(如有)等附后。 |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9月制
关于印发《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