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3〕执法11号 |
案件名称: | 刘茂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刘茂茂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6日,我执法人员在金兰路207号的仓库内,发现了5吨硝酸铬。经核实,硝酸铬属于危险化学品,是上海良仁化工有限公司的产品。是由上海良仁化工有限公司将硝酸铬存放进金兰路207号的仓库的,且上述仓库为普货仓库,不能存放危险化学品。经进一步调查,金兰路207号的场地是上海良仁化工有限公司向上海良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租借使用的。 上海良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将金兰路207号出租给了上海良仁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存放上海良仁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学品。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刘茂茂作为金兰路207号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从调查结果看,刘茂茂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