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嘉)应急罚〔2023〕05011-3号励维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3〕05011-3号 |
案件名称: | 励维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励维强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励维强作为公司上海地区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境进行评估,未辨识潜在的安全风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缺乏,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伍拾壹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