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嘉)应急罚〔2023〕05021-5号张洪军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3〕05021-5号 |
案件名称: | 张洪军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张洪军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张洪军作为公司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涉及吊装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制定吊运H型钢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肆拾叁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