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嘉)应急罚〔2024〕05002-1号郑先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应急罚〔2024〕05002-1号
案件名称:郑先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郑先锋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郑先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缺失,未能及时预判到砖墙拆除施工的危险性,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砖墙拆除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对砖墙拆除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肆拾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