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嘉)应急罚〔2024〕05011-3号阮志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4〕05011-3号 |
案件名称: | 阮志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阮志兵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阮志兵作为公司生产基地负责人、厂长,全面负责生产基地日常管理。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力,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