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嘉)应急罚〔2025〕事故4号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5〕事故4号 |
案件名称: | 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749405528P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何晟 |
主要违法事实: | 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对硅粉遇水会产生氢气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缺失;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安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