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嘉)应急罚〔2025〕事故8号董晓玲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应急罚〔2025〕事故8号 |
案件名称: | 董晓玲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董晓玲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董晓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对运输业务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发包运输环节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