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067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主题分类: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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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安亭镇安晓路128号“4.2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7-08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4月26日上午9时25分许,位于嘉定区安亭镇安晓路128号的上海秉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17〕31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总工会,并邀请区监察委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及个人情况

1.上海秉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晓路128号1幢,法定代表人:沈军辉,注册资本:人民币108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11月5日,营业期限:2015年11月5日至2045年11月4日,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通信设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机电设备的销售,电子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浙江展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宏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B幢906室,法定代表人:秦时华,注册资本:人民币998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8日,营业期限:200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城市房屋拆除(一级)。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土石方挖填(凭资质证书经营);金属材料的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凡涉及许可证、资质证书的,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书经营);室内外装饰服务;建筑设备的租赁;再生资源回收(含生产性旧金属)(场地另设);货物装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地基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照明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管道施工;苗木(除种苗)种植(场地另设);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维护;汽车租赁;汽车事务代理;厨房设备安装、销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凡涉及许可证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标牌、标识的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王文三,男,36岁,住址:安徽省舒城县干汊河镇朝阳村顺河组27号,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王文三于2020年3月12日在苏州注册了苏州文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但在该起事故中王文三以个人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

4.杨先军,男,51岁,住址: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马中村横村,承接钢结构工程。

(二)事故场所及合同签订情况

事故发生场所位于嘉定区安亭镇安晓路128号的秉升公司三号厂房。

2019年11月下旬,秉升公司需要扩建厂房,杨先军通过朋友屠世军找到秉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军辉,沈军辉同意将公司内三间厂房屋顶的钢结构材料卖给杨先军,约定钢结构屋顶的拆除由杨先军负责,沈军辉同时要求要有正规拆房资质的公司来拆除钢结构屋顶。沈军辉安排了秉升公司总务经理何银峰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2019年12月4日,杨先军将该上述钢结构材料转卖给王文三,并签订了《钢结构厂房买卖合同》,合同甲方杨先军、屠世军,乙方王文三,合同内约定由乙方负责钢结构的拆除,拆除时间: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0日。杨先军要求王文三提供有拆房资质的企业与秉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王文三从展宏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来波处取得展宏公司的资质材料复印件和一张加盖了展宏公司公章的空白《钢结构厂房买卖合同》交给杨先军,由杨先军交给秉升公司。秉升公司审核后觉得可行,就留下了盖有展宏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等正式开工的时候签订正式合同。

王文三与杨先军、屠世军签订合同后一直没有开工。2020年4月5日,杨先军再次找到王文三,称可以进场开始拆除。王文三通过包工头黄尊美找来了6个施工人员,并安排侄子王明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2020年4月20日,施工人员进场开始对屋顶钢结构进行拆除。施工当天,秉升公司与杨先军签订合同时,认为原先提供的《钢结构厂房买卖合同》部分内容不太正规,秉升公司重新起草了《钢结构材料买卖合同》及《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合同甲方上海秉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浙江展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钢结构的拆除,拆除时间: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钢结构材料买卖合同》及《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乙方落款由杨先军签字,并未加盖展宏公司公章。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26日上午6时30分许,王明燚及6名施工人员来到安晓路128号的秉升公司开始工作,王景科从3号厂房外墙西侧的铁质固定梯爬到屋顶,跨坐在厂房中间主梁上使用气割枪拆除主梁之间C型钢的螺丝,其余人员则在厂房外地面作业。9时25分许,王明燚及其他人员在3号厂房外将拆除的钢结构材料装车时,听见3号厂房内有东西坠落发出的声响,进入查看发现王景科和一根C型钢一起坠落在地面,王景科后脑出血。

(二)救援情况

王明燚发现王景科倒在地上后脑出血,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120”救护人员到场,进行现场抢救后送往瑞金北院继续抢救,10时45分许,瑞金北院宣布王景科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王景科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信息:王景科,男,52岁,户籍地址:河南省商城县汪岗乡虎塘村猪厂组18号。系王文三临时雇佣人员。

王景科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可见:秉升公司三号厂房屋顶钢结构主梁离地距离约6米,厂房内散落着拆除的C型钢;屋顶主梁变形侧弯;厂房中间主梁靠西侧垂下一把气割枪;气割枪下方地面留有一摊血迹,一副手套,一个安全帽,一副安全绳,一根弯曲的C型钢。(详见事故现场照片)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王景科在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登高拆除气割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拆除施工方式不当,防护用品(保险带)使用不当。拆除C型钢螺丝后与C型钢一起坠落至地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王文三、杨先军用展宏公司的资质承接拆除秉升公司厂房屋顶钢结构的施工工程,未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拆除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能使施工人员认识到工作中的潜在危险,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秉升公司发包拆除厂房屋顶钢结构的工程,未严格审核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承包人提供的相应资质出处的真实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展宏公司内部管理缺失,致使王文三、杨先军用其资质复印件承接到拆除秉升公司厂房屋顶钢结构的施工工程,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王景科在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登高拆除气割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拆除施工方式不当,防护用品(保险带)使用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承包人王文三用展宏公司的资质承接拆除秉升公司厂房屋顶钢结构的施工工程,未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拆除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能使施工人员认识到工作中的潜在危险,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安嘉定分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承包人杨先军在承包拆除秉升公司厂房屋顶钢结构工程后又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王文三,并用展宏公司资质与秉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安全管理缺失,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安嘉定分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秉升公司总务经理何银峰未严格审核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资质出处的真实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流程不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缺失,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责成秉升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五)秉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军辉,作为企业第一负责人,未严格审核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资质出处的真实情况,未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致使签订买卖合同流程不规范,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展宏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来波,将公司资质复印件出借给王文三,并在王文三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盖展宏公司的公章,致使杨先军与王文三用展宏公司的资质与秉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展宏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七)展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秦时华,作为企业第一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公司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内部管理缺失,致使办公室主任陈来波将公司资质复印件出借给王文三并在王文三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盖展宏公司的公章,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秉升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发包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秉升公司要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生产经营项目的,除了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外,还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展宏公司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管理,严禁出借公司资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