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0151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5月16日 主题分类: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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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新城马陆社区崇文路(阿克苏路—沪宜公路)道路及桥梁新建工程“3·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3月9日13时25分许,嘉定新城马陆社区崇文路(阿克苏路-沪宜公路)道路及桥梁新建工程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20〕24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嘉定分局、区交通委、区总工会、马陆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嘉定新城马陆社区崇文路(阿克苏路—沪宜公路)道路及桥梁新建工程

工程地点:嘉定区马陆镇,东至沪宜公路,西至阿克苏路。

资金来源:各级财政资金100%。(项目总投资7681万元,其中合同价格5446.7209万元)

工程内容:新建道路全长约1062米,红线宽32米。车行道采用沥青路面结构,人行道采用同质砖。新建马泾河桥,跨径(16+16)米;新建大泾河桥,跨径(13+16+13)米。实施排水工程,同步实施标志标线、路灯、信号灯等附属工程。

建设单位: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监理单位: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上海飞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滕公司”);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上海企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上海巧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春公司”)。

该项目工程于2024年8月2日取得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202JD0272D01),实际开工日期为2024年11月16日。截止事故发生日,该工程桩基阶段已结束,上海企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离场;巧春公司土方工程尚未进场施工。

2025年1月1日起,工程相关日常安全质量监督职能由区建管委划转至区交通委。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二十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39759277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樊金田;注册资本:人民币2050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9日;营业期限:2001年12月19日至2027年3月26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等。

二十冶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1001729;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002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1月17日至2028年1月16日。

2.飞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W4Q8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801室;法定代表人:余辉;注册资本:10088.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

飞滕公司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号:D******0108;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不分级等,有效期:至2029年2月26日。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22〕6496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12月19日至2027年12月18日。

3.信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3383632X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冯芸;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

信达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1000831;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

(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7月17日,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与二十冶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360日历天;含增值税合同价款:人民币5446.7209万元。工程承包范围:图纸及招标清单涉及范围内。

2.2024年7月17日,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监理费(暂定)为:人民币92.91万元。

3.2024年10月16日,二十冶公司与飞滕公司签订了《综合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工期:352日历天;含增值税合同价款:436.633177万元;分包范围:嘉定新城马陆社区崇文路(阿克苏路-沪宜公路)道路及桥梁新建工程项目K2+123.3-K2+540,K2+800-K3+185.63的综合劳务工程及招标清单涉及范围内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工作。

(四)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二十冶公司提供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细则、分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提供了各工种及各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中包含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分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分包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任何人员不得在挖掘机工作范围内通过或停留…”

2.飞滕公司提供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提供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其中包括了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和项目安全操作规程细则。项目安全操作规程第四条第(一)项:“安全警示: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项目安全操作规程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所有人员进场前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3.信达公司提供了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提供了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7日、1月11日、2月18日、3月5日安全检查记录。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9日,位于育英南街往西约150米处的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贾国强在配合挖掘机进行路基拌灰作业(该作业目的为在路基泥土内混入石灰,以增强路基硬度为后续施工做准备)。贾国强负责割开石灰袋,再由挖掘机吊起石灰袋将石灰撒到路基泥土上进行混合。

经现场勘察及查看监控视频,13时25分许,贾国强在割开一袋石灰后走到挖掘机西南侧的铺路钢板上(此处为挖掘机驾驶员王奎胜的视野盲区)。王奎胜操作挖掘机向东移动时,挖掘机履带夹到铺路钢板,导致钢板翘起,站在钢板上的贾国强被带起后摔落在地,落下的钢板压到贾国强身上。

(二)救援情况

王奎胜在发现铺路钢板被履带带起后,操作挖掘机将钢板复位时,发现贾国强被钢板压到,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十多分钟后“120”救护人员到场,确认贾国强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贾国强,男,61岁,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由飞滕公司带班徐生国招进工地施工作业,未与飞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在二十冶公司项目部进行登记。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0万元。

四、鉴定、现场及相关调查情况

(一)鉴定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贾国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二)现场情况

1.该项目被育英南街分为东西两处施工现场,东侧施工现场进出口处装有人脸识别系统,西侧施工现场进出口有一铁门,两个进出口由同一门卫负责管理,事故发生地在西侧施工现场。

2.事故现场停有一辆挖掘机,挖斗朝向西面,尾部贴有“旋转半径严禁站人”字样。挖掘机东侧有一袋口被打开的石灰,北侧摆放有尚未使用的石灰。(见图1、图2、图3、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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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面有一块铺路钢板,长5米,宽1.5米,厚0.02米,钢板中心处有一滩血迹,钢板西北角呈现向上弯曲状态。(见图5、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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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者头上带有安全帽,头东脚西平躺于铺路钢板西侧,死者北侧有一滩血迹,血迹西侧边缘处有一把黄色美工刀。(见图7、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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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调查情况

1.涉事挖掘机类别:液压挖掘机,型号:PC200-8M0,设备编号:DBBB7840,最大挖掘半径9.875米,2025年2月25日经上海邀邀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有效日期至2026年2月25日。

2.涉事挖掘机属于巧春公司,飞滕公司向巧春公司租用该挖掘机进行作业。双方口头约定:租用的挖掘机和挖掘机司机接受飞滕公司的管理,挖掘机司机王奎胜与飞滕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3.施工现场用于拌灰的石灰粉原先是散装卸在工地内,2025年3月8日起,石灰粉换成了布袋包装,王奎胜在作业一天后感觉不便,当晚向杜明强提出需要安排一人辅助(即割开石灰袋)。3月9日早上,杜明强通知徐生国安排一人去辅助挖掘机拌灰作业,徐生国随即安排了贾国强。贾国强未在总包二十冶公司进行登记,也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4.公安嘉定分局调取工地周边公共监控视频发现,死者贾国强于2025年2月26日、3月6日、3月8日出现在项目工地附近。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分析

贾国强安全意识淡薄,在割开一袋石灰后走到挖掘机西南侧的铺路钢板上等待作业,站立在挖掘机作业半径和驾驶员视野盲区内,未能意识到作业现场潜在的风险;挖掘机行进过程中履带夹到铺路钢板,导致钢板翘起,站在钢板上的贾国强被带起摔落在地后,落下的钢板压在其身上,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相关单位隐患排查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对施工现场的风险辨识不到位,对挖掘机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2.相关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缺失。安排人员辅助挖掘机作业未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注意事项,致使施工人员未能充分意识到现场的安全风险,贾国强在挖掘机作业时未能撤离到挖掘机施工作业半径外。

3.相关单位未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出管理存在漏洞,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超龄且未登记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情况失管失察。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1)贾国强,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作业现场潜在的风险,站在挖掘机作业半径和驾驶员视野盲区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贾国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人员

(2)夏玲,二十冶公司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到岗履职履责;未认真落实项目工地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挖掘机施工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针对挖掘机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严格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违规进入工地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3)韩涛,飞滕公司经理,负责任命及管理本公司项目管理人员。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委派的项目经理未实际到岗履职,对项目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情况失察,对项目施工人员的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夏玲、韩涛给予行政处罚。

(4)金俊,信达公司总监。现场履职履责不到位,对该项目监理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失察;对未经安全培训人员进入工地作业及违规雇佣超龄人员的情况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挖掘机施工作业现场的风险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建议区交通委对信达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金俊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依法进行顶格行政处罚。

3.建议其他处理责任人员

(5)赵圣祥,二十冶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项目工地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未经安全培训人员进入工地作业及违规雇佣超龄人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责成二十冶公司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对赵圣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6)杜明强,飞滕公司施工管理员。未认真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现场带班徐生国安排人员辅助挖掘机作业时未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注意事项,未对涉及挖掘机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徐生国雇佣超龄人员进入项目工地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徐生国,飞滕公司现场带班。违规雇佣超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且未向总包单位报备登记;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风险隐患;对进入项目工地的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缺失,未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挖掘机作业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8)王奎胜,飞滕公司挖掘机驾驶员。未能辨识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隐患,操作挖掘机时疏于观察,在作业半径内站人的情况下移动挖掘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责成飞滕公司按照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分别对杜明强、徐生国及王奎胜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9)滕祥,信达公司安全监理。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挖掘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挖掘机施工作业现场的风险隐患;对未经安全培训人员进入工地作业及违规雇佣超龄人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责成信达公司按照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滕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二十冶公司未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有效牵头排查整治现场安全隐患,未认真开展挖掘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隐患识别,对现场铺路钢板可能会被挖掘机履带带起的情况失察,挖掘机作业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进出管理存在漏洞,对超龄且未登记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情况失管失察;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飞滕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未实际到岗履职,项目现场实际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对施工现场的风险辨识不到位,对挖掘机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缺失,安排人员辅助挖掘机作业未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注意事项;对超龄且未向总包单位进行报备登记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二十冶公司及飞滕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飞滕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劳务分包单位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公司人员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项目经理不实际到岗履职、违规雇佣超龄人员作业的情况;要严格遵守项目工地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二)二十冶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项目工地进出管理,严格落实施工人员进场实名制登记,坚决杜绝超龄和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情况;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到人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信达公司要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监理职责,提升监理人员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单位整改隐患的督促,杜绝因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四)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首要责任制,要牵头建设项目相关方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施工过程的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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