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290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8月28日 | 主题分类: | 事故调查报告 |
关键词: |
嘉定徐行上海磊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6·13”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3日7时27分许,位于嘉定区徐行镇和桥路469号内的上海磊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盈公司”)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嘉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徐行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邀请区检察院参与,聘请了特种设备领域的专家进行技术分析。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与特种设备(叉车)操作相关的一般等级其他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磊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1460;法定代表人:苏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20870005T;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0日;营业期限:2014年11月10日至2044年11月09日;经营范围:包装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装潢材料、广告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家具、环保设备、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服装服饰、鞋帽、体育用品、家居用品、劳防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磊盈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员工主要为苏磊及其父母、妻子,主要从事包装材料、建筑材料的经营加工等活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均由苏磊负责。事故发生前,磊盈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叉车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未开展员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未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的相关工作。
2.事故场所出租单位:上海伯龙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和桥路475号B区;法定代表人:张伯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52910621N;成立日期:2003年7月21日;登记机关: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期限:2003年7月21日至 2043年7月20日;经营范围:木器加工,机械加工,五金加工,室内装潢、装饰设计,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家具的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磊盈公司租赁伯龙公司位于嘉定区徐行镇和桥路469号内的厂房仓库从事包装材料、建筑材料的经营加工等活动。磊盈公司与伯龙公司签订有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3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二)事故设备情况
事故设备使用单位:磊盈公司;设备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厂家: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CPC30,制造许可证TS******341-2016,配置号X2,额定起重量3000kg,产品编号020309B1350,自重4355kg。该叉车于2025年3月11日经上海市宝山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3月。车牌号:场内沪D-10790,注册代码:511031011******030146。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3日6时40分许,死者张善彬驾驶车牌号为沪FD5301的红色货车,从位于苏州富田工业园的上海忠铭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忠铭木业公司)仓库装载一车货物到嘉定区和桥路469号内的磊盈公司送货。货物为磊盈公司向忠铭木业公司订购的胶合板和胶合板木条,用途是制作包装箱。货车装载的胶合板体积约3立方米、重量约2.1吨,胶合板木条体积约7.2立方米、重量约4.35吨。
7时8分许,张善彬驾驶货车来到磊盈公司。7时17分至7时20分期间,张善彬操作磊盈公司的叉车将胶合板从货车上叉运至仓库内(注:张善彬无特种设备作业证)。7时24分许,张善彬又将货车倒车至磊盈公司仓库东侧大门口附近,并将车厢侧边对准门口,然后停车走下货车。此时货车车头朝向西边通道内侧,车尾朝向和桥路大门口方向。7时25分许,苏磊操纵叉车提升货叉插入车斗上的货物下方,张善彬在货车上将原本覆盖在货物上的覆布掀开,将雨布覆盖在货物上,然后下货车并从叉车后方绕到叉车右侧。7时26分许,苏磊操纵叉车后退调整货叉位置,重新将货叉插入货车上的货物下方。7时27分35秒,苏磊操纵叉车提升货车上码好的整垛胶合板木条(总体积约7.2立方米、重量约4.35吨),并倒车准备进磊盈公司仓库内。此时叉车叉齿距地面1200mm,所叉货物重量约4350kg。7时27分46秒,在叉车叉着胶合板木条刚刚离开货车车厢时,张善彬走进叉齿上的胶合板木条和货车车厢中间的间隙位置。7时27分49秒,苏磊操纵叉车向仓库内倒车行驶,叉车后轮经过仓库门口处斜坡。7时27分50秒,叉车连带胶合板木条向正前方倾倒,滑落的胶合板木条将张善彬挤压到货车车厢侧边。(详见监控视频)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苏磊第一时间跳下叉车查看情况后,急忙驾驶叉车将货叉放下,叉车后轮着地、前倾滑落的胶合板木条归正,将张善彬救出。苏磊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7时55分“120”救护人员抵达现场,将张善彬送往嘉定区中心医院救治,张善彬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姓名:张善彬,男,汉族,58岁,山东省郓城县人,个人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张善彬1人死亡,现场叉车等设备无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赔偿费用)。
四、鉴定、调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一)死亡原因鉴定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张善彬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二)相关调查情况
事故叉车作业人员情况
姓名:苏磊,男,汉族,39岁,安徽省凤台县人,为磊盈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叉车司机 N1),有效期至2028年6月。
(三)现场勘察情况
1.勘查时现场状态
事故发生于两排厂房中间的通道内,通道呈东西走向,事故现场场地作业空间比较狭窄;事发时叉车将胶合板木条整垛从货车上卸运下来,胶合板木条长6米,由于过道空间不足,叉车倒车准备进入加工车间大门内,门前有一高度与坡度比为1:6(坡高150mm、坡长900mm)的斜坡。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叉车叉齿距地面高1200mm,叉车后轮在退到斜坡坡顶时,叉车发生前倾,胶合板木条滑落,事故发生。(监控视频,图1)
2.事故车辆
根据铭牌和定期检验报告,事故车辆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0,生产单位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出厂编号020309B1350,场内机动车号牌为沪D10790,于2025年03月11日经上海市宝山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3月。(见图2-1、图2-2)
3.检查和试验
经专家现场检查与试验,叉车主要结构完好,动力系统、行驶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未发现异常,工作操作手柄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手柄设置位置和操作方向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定要求。现场检查与试验未见设备本体存在安全性能缺陷。
4.相关尺寸测量
根据叉车型号和现场测量,相关参数如下:
叉车自重加司机重量Gn=4355+70=4425 kg
叉车自重质心距前轴距离L2=1030 mm
叉车自重质心高度h2 = 700mm
叉车前后轴距 2060mm
货物载荷重量 FZ=4350kg
货物载荷质心到前轴距离L1=1050mm
根据货物的宽度约 1200mm,
货物质心到叉齿根部的距离为 600mm,
倾覆时货物质心高度 h1=1800mm。
(四)技术分析
根据叉车上的叉车载荷曲线图可查询到,货物重心高度1800mm,距离前轴水平距离为1050mm时(距离叉齿根部600mm),叉车额定起重量为2800kg。事发时货物重量已经达到4350kg,处于严重超载状态。
根据相关数据可以计算出叉车从货车上将货物刚刚叉运离开货车时,叉车的纵向抗倾覆力矩为:
M抗倾覆=4425*10*1.030=45578 N•m
此时由货物重量产生的叉车向前方的倾覆力矩为:
M倾覆=4350*10*1.05=45675 N•m
M抗倾覆≈M倾覆
加上各种摩擦阻力,此时叉车抗倾覆力矩和货物产生的倾覆力矩处于平衡的临界状态,叉车车身能勉强保持不倾覆。
随着叉车叉运着货物向后倒车进入车间大门,叉车后轮行驶上高度为150mm的斜坡顶端,这时叉车的倾覆力矩和抗倾覆力矩发生了改变(见图4),此时抗倾覆力矩为:
M抗倾覆=Gn * 10 *(L2-h2*sin(40))
=4425 * 10 *(1.03-0.7*sin (40))=43497.8 N•m
此时由货物重量产生的向叉车前方的倾覆力矩为:
M倾覆 =FZ * 10 *(L1+h1*sin(40))
=4350 * 10 * (1.05+1.8 * sin(40))=51136 .9 N•m
M倾覆> M抗倾覆
由于货物重力产生的倾覆力矩大于叉车本身的抗倾覆力矩,又由于叉车倒车行驶到斜坡顶点的过程中,后轮受到地面支撑力的冲击,进一步削弱了叉车的抗倾覆性,导致叉车向车头倾覆,货物滑出叉齿,将处于叉车和货车之间狭小空间的货车司机挤压在货物下面,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苏磊作业时违反叉车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严重超载,且负载作业时采用倒车上坡的方式行进,进一步增大了叉车倾覆严重程度,造成叉车向前发生倾覆。死者张善彬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叉车作业时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且空间狭小,未能及时逃离,导致死亡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苏磊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缺乏安全管理意识。未组织对叉车开展有效的日常管理,未组织制定叉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叉车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磊盈公司对叉车安全管理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磊盈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未按照规定制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叉车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未开展员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未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未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的相关工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叉车司机苏磊,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意识缺乏。未组织对叉车开展有效的日常管理,未组织制定叉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叉车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磊盈公司对叉车安全管理缺失。在叉车作业过程中严重超载,且负载作业时采用倒车上坡的方式行进,进一步增大了叉车倾覆严重程度,造成叉车向前发生倾覆,最终导致张善彬被挤压身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及领导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张善彬,安全防范意识缺乏,叉车作业时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且空间狭小,胶合板木条前倾滑落时未能及时逃离,导致死亡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磊盈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未按照规定制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叉车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未开展员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未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未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相关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伯龙公司作为嘉定区徐行镇和桥路469号场所的出租方,未认真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承租方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磊盈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叉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制度有效执行。
(二)磊盈公司应结合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督促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在操作特种设备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再次出现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
(三)伯龙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仔细开展园区内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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