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341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25年09月25日 | 主题分类: | 事故调查报告 |
| 关键词: | |||
嘉定徐行上海万祥实业有限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0日7时10分许,位于徐行镇沪太路7300弄155号的上海万祥实业有限公司在1幢3层建筑3楼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府发〔2025〕9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嘉定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徐行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上海万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2412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沪太路7300弄155号,法定代表人:刘加亮,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1995年03月28日,营业期限:1995年03月28日至2027年09月20日,经营范围: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等。
2023年1月,万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亮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徐行镇沪太路7300弄155号土地及建筑物的所有权,开始在该地址从事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的业务。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万祥公司对沪太路7300弄155号园区的日常经营及管理由刘加亮的哥哥刘佳明负责。万祥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工作缺失。
(三)事故场所情况
徐行镇沪太路7300弄155号园区内现共有房屋21幢(4层房屋1幢、3层房屋3幢、2层房屋4幢、1层房屋13幢),另有水塔1座以及多幢彩钢板建筑。发生事故的3层房屋为园区内东侧由南向北第三幢,万祥公司的员工在对该房屋第3层楼面进行翻建施工作业,房屋屋顶的大部分及3层楼面上原有的泡沫夹芯板隔断已被拆除,事故发生时正在拆除3层楼面西侧原有的砖墙隔断,以重新建造新的砖墙隔断。(见图一、图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0日早6时30分许,根据刘佳明之前的安排,刘加军和徐太俊来到事发房屋3楼最西面的南侧房间内,对房间内一堵东西向的砖墙进行拆除,两人爬到一架高1.8米的门式脚手架平台上使用冲击钻打松砖墙上的窗过梁。7时10分许,窗过梁突然掉落,站在门式脚手架平台西侧的刘加军被一起带下,跌落到3楼楼面的砖墙与脚手架之间,此时,砖墙西侧墙体因失稳向东倒下,倒下的墙体砸在刘加军头部与上半身。(见图三:事发房间东侧房间与事发房间格局一致、图四:事发房间)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同在门式脚手架平台上的徐太俊马上爬下来将刘加军从砖块内拉出并大声呼救,在隔壁房间施工的吴长新及其他工友听到呼救后赶来,徐太俊与工友一起将刘加军背到一楼,期间有工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120”救护人员赶到,确认刘加军已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刘加军,男,44岁,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系万祥公司员工,未与万祥公司签订用工合同。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善后赔偿费用)。
四、鉴定、现场勘察及相关调查情况
(一)鉴定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刘加军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二)现场勘察情况
1.事发现场位于房屋3楼最西面的南侧房间内,房间内有一架门式脚手架,脚手架平台工作面离地1.8米,门式脚手架上缠挂有一个拖线板,门式脚手架平台上放有一个冲击钻与拖线板相连接。(见图五)

2.门式脚手架南侧地面的砖块上留有血迹。(见图六)

3.事发房屋3层屋顶西面已拆除,仅东面留有小部分泡沫夹芯板屋顶;3层楼面大部分已翻建成新的房间布局,最西面尚有部分隔间正在翻建中。(见图七)

(三)相关调查情况
1.房地产权证显示:该园区权利人为万祥公司,园区总面积10273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建有房屋13幢(3层房屋1幢,2层房屋2幢,1层房屋10幢),房屋总面积3090.43平方米。但现场勘察发现园区内现有建筑情况与产权证地籍图多处不符。
2.根据徐行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信息,事发房屋1层为有证建筑,2、3层为无证建筑。调查过程中,万祥公司称其于2025年3月决定对园区内的4幢房屋外立面进行粉刷和屋顶翻建(原为泡沫夹芯板屋顶,改建成砖瓦屋顶),事发房屋也在翻建计划内,万祥公司组织了本公司员工进行施工作业。从现场勘察情况看,事发房屋3层并非仅是屋顶翻建,而是拆除原有建筑进行扩建。
3.万祥公司的建设行为未向区建设管理委报建,也未向属地徐行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为刘加军缺乏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在门式脚手架平台上拆窗过梁时违反安全规范冒险作业,未采取任何措施有效控制窗过梁下落,且未佩戴安全帽等劳防用品,拆除过程中被突然掉下的窗过梁带落摔至地面,后又被失稳倒下的砖墙砸中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万祥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房屋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违法搭建施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万祥公司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缺失。致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万祥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监管人员,砖墙拆除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1)刘加军,缺乏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在门式脚手架平台上拆窗过梁时违反安全规范冒险作业,未采取任何措施有效控制窗过梁下落,且未佩戴安全帽等劳防用品,拆除过程中被突然掉下的窗过梁带落摔至地面,后又被失稳倒下的砖墙砸中导致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刘加军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2)刘佳明,万祥公司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沪太路7300弄155号园区的日常经营及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过程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刘佳明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万祥公司未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缺失。不具备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建设施工活动;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缺失,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缺乏;翻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万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事发房屋2、3层为无证建筑的线索,且存在在房屋3层楼面拆除原有建筑进行扩建的情况,疑似在违章建筑上进行违法搭建,由徐行镇人民政府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万祥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要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的情况,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徐行镇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辖区内存量违章建筑的管理。综合运用拆违、低效用地减量化等政策举措,加快拆除存量违章建筑,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同时要切实发挥基层网格前哨作用,加强对零星施工活动的日常巡查,第一时间发现各类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的情况并开展现场管控,同步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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