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4302000-2016-0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年03月29日 文 号: 嘉安监[2016]13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嘉安监[2016]13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安监站(所),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6〕1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行政许可事宜,现就颁发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颁证范围

(一)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附件2:《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二)嘉定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发证机关的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二、颁证安全条件和实施办法

(一)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执行。

(二)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可登录上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safety.gov.cn)“网上办事”-“在线受理”,根据所属管辖范围进行注册,经审核后进行“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网上申请项目受理后,申请企业在领取许可证的同时,应提交纸质材料1份,报所属发证机关存档。同时,申请企业应将申请许可证的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三)发证机关统一使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许可证审批。发证机关组织许可证的审查、决定、颁证等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许可证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实施,发证机关应按照《实施办法》的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四)许可证文书的样式、内容和编号办法,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明确格式细节;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至5月)

各安监站(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彻底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做到100%全覆盖,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一企一档”制度。并于2016年5月5日前将附件3:《嘉定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4:《嘉定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情况汇总表》上报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实施阶段(2016年6月1日起)

自2016年6月1日起,本区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使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许可证申请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纳入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应采取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贯彻好、执行好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辨识工作。各安监站(所)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认真排查和辨识区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企业类别,建立基础档案。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及时更新和维护“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核查系统”中的基础信息,为办理许可证提供依据。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除新增企业外,对在2016年12月31日前应申请未申请办理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许可证,仍然继续进行生产的,我们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

2.《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3.《嘉定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4.《嘉定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情况汇总表》

 

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9日

201604060949486758.doc

201604060949536172.doc

201604060949567915.doc

2016040609500107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