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01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8年03月09日 | 文 号: | 嘉安监〔2018〕1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嘉安监〔2018〕14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 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安监站(所):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区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发生,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4号,下称《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要求:
一、要迅速将《通报》内容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钢铁企业,集团公司传达到集团所有钢铁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督促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严格按照之前下发的《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嘉安监〔2018〕6号)要求,进一步督促钢铁企业全面开展自查,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持续扎实推进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三、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自查自纠,突出检查重点,深入加强煤气储存运输使用、高温熔融金属、检维修作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8号)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