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嘉定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来源:上海嘉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2 浏览次数:

嘉定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嘉定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部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注: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隐患等级分类

 

第五条  事故隐患按危害、整改难度,分三个等级:

(一) 一级事故隐患。危害、整改难度极大,需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

(二) 二级事故隐患。危害、整改难度较大,需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隐患;或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

(三) 三级事故隐患。危害、整改难度较小,不会立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的隐患;或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落实系统操作使用责任人制度;

(三)保障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金投入;

(四)定期排摸单位安全生产隐患,三级隐患于7日内完成整改、二级隐患于15日内完成整改,一级隐患于30日内完成整改;

(五)定期对隐患信息进行汇总统计,适时对单位安全形势进行预测预想,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和隐患信息档案,每月20日前将所排查隐患信息录入系统。

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嘉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分工与要求,对所属单位和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实行层级管理;按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研判所属单位和场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做好汇总、统计、报送工作;预测预想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对所属单位和场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督办和核查隐患整改进展,每月28日前将隐患信息录入系统。

(一) 区安委会

1.对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统筹、协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公司、下级人民政府、村(居)委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4.定期组织安委会成员对全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研判,全面掌握和了解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做好预测预想,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 区安监局

1.负责本区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担负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街镇的操作使用培训工作;

2.组织制定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监督、指导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时督办、核查隐患整改进展,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3.对生产经营单位一级隐患和安委会挂牌督办隐患,负责实时跟踪督办、核查整改落实情况;

4.不定期检查街镇、村居委、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指正存在问题并通报;

(三)区建管委(交通委)

负责监管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燃气、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及水上交通安全等单位和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 公安嘉定分局(消防支队)

负责监管全区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全区消防工作、制造,配售及配置民用枪支企业、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监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过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区环保局

负责监管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 区规土局

负责监管常规的市政管线、特殊管道、地质灾害、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采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 区应急办、联勤网格化中心

负责监管全区公共部位、城市运行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九)  村(居)委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系统操作使用和隐患治理专人负责制。

(十) 镇、街道、管委会

各街、镇、管委会负责监管各自行政区域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系统操作使用和隐患治理专人负责制。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嘉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分工与要求,对所属单位和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实行条线管理;按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研判所属单位和场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做好汇总、统计、报送工作;预测预想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对所属单位和场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督办和核查隐患整改进展,每月28日前将隐患信息录入系统。

(一) 区建管委

负责监管全区港口码头,地下空间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区教育局

负责监管全区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各类学校校舍安全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区卫计委

负责监管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救护及疾病防控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区体育局

负责监管全区公共体育设施、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区民政局

负责监管全区养老机构、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他民政机构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区文广局

负责监管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印刷业安全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区国资委

负责监管全区国资系统内企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区房管局

负责监管全区房屋拆除、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施工、物业服务行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九)区水务局

负责全区防汛抗旱、供水,排水和水利设施等水务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区绿容局

负责监管全区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行业、景观灯光,户外广告、公园绿地内游乐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一)区农委

负责监管全区农药生产使用、畜禽屠宰、农业机械、农业行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二)区旅游局

负责监管全区旅游行业系统内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三)区气象局

负责监管全区气象预测、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治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区属企业

嘉定供电公司、市北燃气嘉定分公司、嘉定电信局、区供销社、邮政公司等区属企业对本企业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管责任;按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研判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做好汇总、统计、报送工作;预测预想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对本单位内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督办和核查隐患整改进展,每月23日前将隐患信息录入系统。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通报考核

(一)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我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各街、镇、管委会的隐患排查情况、治理情况、信息上报情况等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结果列入年度考核评分。

(二)具有下属单位的部门应当将下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情况等相关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三)各街、镇、管委会应当对辖区内各村(居)委的隐患排查情况、治理情况、信息上报情况等进行考核、评分,且考核、评分结果也应列入年度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  奖励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有义务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接举报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举报一经核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公共区域的事故隐患向区联勤网格化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惩戒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2.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

3.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确定为二级事故隐患或者一级事故隐患的,未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的;

2.存在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的;

3.在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到事故隐患举报,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2.未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后果的;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4.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未按《技术服务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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