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防治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嘉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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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5〕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水平,根据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的统筹指导

  各级政府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切实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各项工作。

  (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联席会议制度。市应急物资储备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办等部门组成。市应急办和市发展改革委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规划本市社会应急处置体系中的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结构、储备方式、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等要求;对全市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等。

  (二)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日常监管。市应急办指挥协调处和市发展改革委经贸流通处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与落实情况、工作机制建立与完善情况等,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用等进行审计督查工作。

  (三)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以市应急平台为基础,强化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功能,作为市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各自信息系统功能,实现与市应急平台的联通对接和数据交互,切实掌握应急物资“有什么、有多少、在哪里、如何调”等情况。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要按照应急物资储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统筹指导体制机制,有效提升各级各类应急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水平。

  二、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职责分工

  着眼优化应急物资储备结构,在全市建立相互支援、互为补充的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业储备和区(县)及单元储备等三级储备格局。

  (一)市级重要商品储备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并抓好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重要物资、商品和能源等方面的战略储备。

  (二)专业储备

  由市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卫生、质监、安监、电力、通信、地震等各灾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责任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职责和任务,结合处置突发事件特点和要求,分别负责落实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重点统筹抓好以下储备:

  1.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具体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电力公司、申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2.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具体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3.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具体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4.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储备。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5.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储备。具体由市交通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上海海事局、申通集团、机场集团、上海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三)区(县)及单元储备

  根据本区域特点,参照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和专业储备办法,重点落实与本区域应急处置需要相符的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储备的方案、计划等报市应急办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对各级应急物资储备,要按照“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的思路,灵活采取委托储备、信息储备、季节性储备和临时性储备等方式,提高储备效益。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按照要求抓好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和质量的落实,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随时调用。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进行必要的应急储备。

  三、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

  按照“全市统筹、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论证制度。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每5年要对应急物资储备规划进行一次系统研究论证。其间,每年应针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要求,并结合应急处置统计数据,组织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储备方式、补贴标准和布局等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会商,不断增强应急物资储备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二)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应急物资储备的保障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落实安排,有关单位要在部门预算中列出应急物资储备专项。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的牵头负责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汇总审核各有关单位的年度专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报联席会议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三)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及时做好数据采集、整理与更新工作。每年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布局和消耗情况等数据报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协调机构备案,财政部门结合备案意见,参考审核下一财政年度相关预算。

  (四)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动态监管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储备计划,对实物储备、信息储备、生产能力储备、技术储备等动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更新。市应急办和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检查指导,有关情况纳入上海市应急管理考核办法指标体系。

  四、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调用原则

  各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要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应急物资调用机制:

  (一)谁储备,谁使用。应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在处置本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时,可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自行调用所储备的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处置。事后及时将有关调用信息反馈至市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平台。

  (二)就近就便,快速调用。当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特别需要时,现场指挥长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市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平台储备信息,就近就便调度,相关储备责任单位应予支持配合,确保快速响应、快速处置。

  (三)统筹管理,统一调度。当突发事件升级或特别需求,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调用应急储备物资时,由市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对应急物资调用实行全市统筹、统一调度。

  (四)谁征用,谁补偿。当应急物资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时,可根据《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征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实施应急征用的单位负责落实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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